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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乡镇卫生院报销起付线每次100元、政策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5%;县级医院和民营医院起付线每次300元、政策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0%。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市各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对罹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4类9种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贫困人口,在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协议医院与协议指导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按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不设起付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2 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6000元/人·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部分,在分段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5%,即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7.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9%;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2%,大病保险年度实际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累计可报费用一累计基本医疗补偿金额;报销金额=(大病保险合规费用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
3 扶贫特惠保: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保险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导致身故、伤残(含烧烫伤),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最高理赔5万元;自然灾害身故、伤残最高理赔1O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住院医疗,对其实际支出、符合当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保险公司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者给付部分,在保险额度内,对其余额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自然灾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不重复赔偿。计算公式:剩余部分报销金额=(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金额一已报销金额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者给付部分)×90%。 ②大病保险补充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人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剩余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5万元。计算公式:剩余部分报销金额=(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已报销金额)×40%。
4 民政医疗救助: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罹患消化道肿瘤等4类9种疾病在县内定点的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医疗救助分别按70%、5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县级综合医院、定点的本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按50%、40%的比例救助;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按3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②对罹患消化道肿瘤等4类9种疾病以外的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其他大病,低保对象(含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在县内定点的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自负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医疗救助按70%的比例救助;县外县级综合医院、定点的本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按40%的比例救助;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3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③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计算公式:民政医疗救助=(医疗合规费用-基本医疗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特惠保报销金额-其他商业保险报销金额-住院起付线)×相应的报销比例。
5 定点医院减免:对罹患消化道肿瘤等4类9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渠道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院给予50%的减免(限定点在县人民医院实施)。计算公式:医院减免金额=(实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特惠保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50%。 财政兜底保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县域内每次住院总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由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窗口结算,县级财政兜底予以保障。计算公式:县级财政兜底保障资金=每次实际住院总医疗费用×90%-基本医疗报销金额(政策内)-大病保险报销金额-特惠保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定点医院减免金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外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按国家和省定的报销比例要求执行,由“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心办理。
6 县内住院“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在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窗口进行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 县外住院“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开通基本医疗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先在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出院后再持身份证、医保卡、扶贫手册、基本医疗补偿单到“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心办理除基本医疗外的其它健康扶贫政策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外未开通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自付,出院后持身份证、医保卡、扶贫手册、“两卡两折”(特指扶贫补贴明白卡或存折、惠农补贴明白卡或存折)及住院相关资料(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到“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